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79號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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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樓法定代理人 黃河南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複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曾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