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3號3聲請人4即 債務人 陳苡溱 (原名: 陳莉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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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 文1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5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6二之限制。
17理 由18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9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20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21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22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23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24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25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26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27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8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29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30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31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32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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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5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6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幾無殘值、西元2007年出廠之7機車一輛、存款新臺幣(下同)1,612元,代位繼承爺爺之8土地持份價值約390,000元,清算價值合計共391,612元,9此有債務人行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10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11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財政部國12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登記第13二類謄本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14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15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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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自營雞蛋糕外,在拉亞漢堡早餐店兼職,平均17每月收入合計為23,000元,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18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923,000元,並有簡易損益表、拉亞漢堡工時表、進出貨單20據等在卷可佐,又與債務人過去103年8月至106年3月間任21職於台灣帕卓輸送傳動機械配件有限公司之薪資20,000元22至23,000元相當,應堪信為真實,惟債務人主張其薪資與23基本工資相當,而108年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23,100元,24故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應以23,100元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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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次子現年11歲,由債務人與前夫共同扶養,以新26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核之,27債務人每月對其次子所支出之扶養費4,000元,未逾上開28標準之半數,是認上述扶養費用支出均為合理。而債務人29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9,953元,扣除扶養30費用4,000元餘15,953元供個人必要支出,低於上述新北31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32元,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3,100元扣33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19,953元後之餘額3,147第二頁1元,已近全數提出3,047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2並將名下價值合計約391,612元之存款及土地持份,悉數3提出納入更生方案中清償,即提高還款金額為每月8,4864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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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6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7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8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9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10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11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12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13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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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5官提出異議。
16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17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8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9
壹、更生方案內容20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10,992元2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026,794元2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23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8,48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24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25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26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27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28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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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30
(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796元2
(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973元4
(0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979元6
(0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3,420元8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1,102元10
(0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每期清償金額:1,114元12
(0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3每期清償金額:102元14
參、補充說明15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6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7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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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9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0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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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2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3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5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8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9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30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