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林佩君
被   告  羅益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8日上午11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6日與伊簽立「信用借款約定
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約借款期限
自93年4月26日起至100年4月26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5.99%計收,及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前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9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借款約定書、本票、放款帳務
性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場就積
欠上開總額款項之事實亦未為爭執,僅辯稱:其因失業及健
康狀況不佳,目前無力清償,希望待其找到工作後再償還等
語。然查,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
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是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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