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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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催字第1186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進丁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96,500元│94年7月31日│PC0000000│││││行南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