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1.過失傷害│2.過失傷害│註│││││:│├────────┼──────────┼───────────┤受;││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刑現│││││人居│││││鍾苗│├────────┼──────────┼───────────┤火栗││犯罪日期│92年12月8日│92年10月30日│木縣│││││住竹│├────────┼──────────┼───────────┤苗南│││││栗鎮││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縣佳││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2362號│92年度偵字第4337號│竹興│├─┬──────┼──────────┼───────────┤南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鎮十││最├──────┼──────────┼───────────┤中七││後││││美鄰││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286號│94年度交上易字第1066號│里明││實││││十德││審├──────┼──────────┼───────────┤一街│││判決日期│94.04.14│94.11.10│鄰五││││不得上訴│不得上訴│西九││││││門巷│├─┼──────┼──────────┼───────────┤四八││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號││定├──────┼──────────┼───────────┤之││判││││十││決│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286號│94年度交上易字第1066號│九││├──────┼──────────┼───────────┤號│││判決確定日期│94.04.14│94.11.10││││││││││││││├─┴──────┼──────────┼───────────┤│││││││││││││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備註│94年度執字第892號│95年度執字第48號││└────────┴──────────┴───────────┴──────────┘
易科罰金繳清執畢傳拘中
無羈押折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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