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 高傑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作帆 被告ZIMIntegratedShippingServicesLtd法定代理人RafiDanieli被告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富文 被告UniworldExpressInc.法定代理人JamesHwang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8,102.22元,爰以原告民國102年8年月7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29.995,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7,741,7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