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楚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楚詒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55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6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楚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55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卷證無訛,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3月2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號)共6紙存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1.506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1.501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725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720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617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612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460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455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212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207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114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109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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