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聲請人老永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瑞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永「玉」,亦或 林永鈺 (貴公司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所載之姓名與狀底所載及用印不符)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郭瑞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