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吳齊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