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芯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台端聲請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惟僅繳納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事項勾選為自到期日起算,惟本票未載到到期,且台端附表到期日欄亦為空白)
四、相對人黃芯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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