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趙品鈞
張宇峻 韋明松
林麗仙 相對人 楊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宗翰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3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聲請人趙品鈞、張宇峻、韋明松、林麗仙其債權額比例分別為7分之1、7分之3、7分之2、7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切結書兼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所有權人:楊宗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竹山鎮坪頂361105.73全部備考楊宗翰
2南投縣竹山鎮坪頂36290.19全部備考楊宗翰
3南投縣竹山鎮坪頂366100.16全部備考楊宗翰
4南投縣竹山鎮坪頂370179.32全部備考楊宗翰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0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50.59二層:50.04三層:50.04屋頂突出物:9.17總面積:159.84陽台:13.15全部坪頂路99之1號備考楊宗翰
241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58.14二層:59.07三層:39.17屋頂突出物:9.17總面積:165.55陽台:19.93全部坪頂路99號備考楊宗翰※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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