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成選任辯護人彭煥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建成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建成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32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證人之證述及卷內所存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犯後有脫逸逮捕之行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本件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被害人之指述及卷內所存相關事證,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非輕,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常態,其採取逃亡或勾串證人以脫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於犯後有脫免逮捕之行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又被告確有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高度可能性,若予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顯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為本件羈押必要性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此外,本件亦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