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林盛治 再審被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6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專屬於台灣高等法院所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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