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頡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義雄 建築師事務所、李義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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