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10月10日自任會首召集互助會(下稱A會,會期、開標日期、地點、會金、底標、會數及會員姓名詳如附表所載),原告以自己之名義參加1會,惟被告於84年起,因財務陷於困難,明知自身已無付款能力,乃企圖以會養會,以債養債,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利用其主持開標時,活會會員未前往開標或會員間互不認識之機會,連續於84年3月10日、84年
6月10日、86年2月10日,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4樓之住處,先後冒用「 曾羨寶 」、「 曹金鳳 」、「 李翠娥 」等人之名義,以口頭方式參與競標而得標,再向原告及各該期之活活會會員佯稱前開名義人得標,以此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遵期如數將該各期之活會會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90,000元交付予被告;又被告明知已無付款能力,竟利用原告之信任,於85年12月間某日,以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致原告再度陷於錯誤,如數借予被告,造成原告受有活會會款及借款之損害共490,000元,嗣於86年3月21日,被告見債務缺口無法補齊,竟任由上開互助會倒會,搭機出境逃亡至日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當庭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法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當庭自認在卷,並有證人即互助會會員 陶芬芬 於刑事案件之警詢, 江美蓁 (原名 江秀枝 )、 汪成源 、 張運高 、 蘇珍蓮 、 吳米加 (原名 吳彩勤 )、 陳芸彤 (原名 陳淑貞 )於警詢、偵查中,鄧彩珠、 周慧婷 、 陳滿銖 、曾羨寶、曹金鳳、 蘇麗萍 、李翠娥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互助會單25紙、本票2紙、臺灣省合作金庫南勢角支庫86年5月8日合金南勢字第1842號函暨附件被告支票帳號之往來退票紀錄資料1份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其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故意冒用他人名義標會,詐向原告收取活會會款,又詐向原告借款,致原告受有損害(詳見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0,00
0元,及自95年4月10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請求供擔保聲請假執行部分,自無必要。另訴訟費用未在刑事訴訟法第
491條準用之列,本院毋庸依職權併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會首│會期│開標日期│會金│底標│會數(含會首)│會單││││(年月日)│、地點│(新臺幣)││││├──┼───┼────┼────┼────┼────┼────────┼───┤│A會│乙○○│83.10.10│每月10日│10,000元│700元、│共30會份:│偵一卷││││至│13時許,││內標制│ 林杏桃 、 張彩菊 、│第18、││││86.3.10│在會首鍾│││ 張彩心 、 郭文法 、│37、61│││││嬌雲位於│││郭文法、 蘇珮蘭 、│頁,│││││臺北縣中│││張運高、張運高、│偵二卷│││││ 和市華新 │││陶芬芬、 王薇 、│第20、│││││街143巷│││ 黃文海 、 楊繼海 、│22頁│││││61號4樓│││陳滿銖、曾羨寶、││││││之住處│││ 楊惠芬 、甲○○、│││││││││ 林美連 、曹金鳳、│││││││││ 謝秀玲 、 倪美芳 、│││││││││ 曹聘姿 、 陳金淵 、│││││││││ 邱月珍 、 徐寶珍 、│││││││││ 林麗莉 、 陶敏敏 、│││││││││ 曹慧顏 、 曹裕光 、│││││││││乙○○、 曹長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