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祿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祿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祿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周祿貴前因(一)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二)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五)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六)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5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與他案尚餘殘刑1年2月25日接續執行,自101年3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2月
4日,惟因羈押折抵日數135日,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3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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