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祥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05號被告林嘉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第一、二級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5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64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6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3434
9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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