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張勇元
古秋森 相對人 黃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張勇元、古秋森之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19日,經110年12月22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犁盛0000-000073.83全部重測前:新庄子段0000-0000地號(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鎮○○里○○路○○○號彰化縣○○鎮○○段○○○○○○○○○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34;二層:44;騎樓:10;合計:88全部重測前:新庄子段○○○○○-○○○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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