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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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林秀蘭
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 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尚待測量始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再補繳裁判費金額,待承審法官於訴訟中測量占用土地面積後再予核定處理),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