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郝志洋 被告 吳伊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