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 林三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1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3月31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
7條規定以雙掛號郵件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事實之通知,但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57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報紙公告、債權讓與通知函(以上皆影本)、退件信封正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00年2月14日雲警六偵字第1000002131號函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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