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鈺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柒肆肆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2 包(合計淨重0.6063克,取樣0.0319克《已鑑析用罄》,餘淨重0.5744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鑑定中心民國99年11月03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137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被告蕭鈺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01月2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16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見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卷《下稱偵卷》第76頁)。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顆粒2 包(送驗淨重合計為0.6063克;驗餘淨重合計0.5744克),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前揭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0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