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27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7年9月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10樓之2,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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