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80號聲請人辛○○
壬○○上二人之丙○○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己○○
庚○○上二人之丁○○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7年8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劉永忠 未拋棄繼承,亦如前揭事證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並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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