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告 張月敏
陳鵬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榮俊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該裁定已分別於105年8月23日及10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之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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