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 洪偵翔 附民被告 張田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88號(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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