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5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癸○○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四、二二三三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3、6、7、8號所示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2、4、5號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3、6、7、8號所示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各處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九十二、九十三年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十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縮刑假釋出監,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癸○○前於八十九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於九十五年三月十日縮刑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現仍在假釋期間。詎其二人均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被害人辛○○等八人之財物(詳細竊盜之時間、地點、方法、被害人、物品、所犯法條、科處刑度等均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將上開物品變賣花用。
二、丁○○復另自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取被害人 曾順安 等三人之財物(詳細竊盜之時間、地點、方法、被害人、物品、所犯法條、科處刑度等均如附表二所示),得手後,除將機車供己代步外,餘將上開物品變賣花用(另毀損被害人甲○○門鎖部分,業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三、嗣經附表一編號第2號被害人戊○○報案後,經警過濾該案件路口監視器,發覺丁○○、癸○○二人涉案,而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巷○○號丁○○住處查獲丁○○,並起獲附表二編號1號之失竊機車一台及其鑰匙一支(業已發還被害人),及扣得丁○○所有,供其與癸○○二人共同涉犯如附表一編號3、6、7、8號及其自行涉犯如附表二編號2、3號竊盜案件之破壞剪一支、剪刀一支、植物剪刀一支、手電筒二支(詳如附表三);又丁○○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主動向員警 林瑞堂 陳明自己與癸○○另涉犯如附表一編號第3、5、6、7及如附表二編號第2、3號之竊盜案件,而自首接受裁判。員警再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拘提癸○○到案,而癸○○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亦主動向員警林瑞堂陳明自己與丁○○另涉犯如附表一編號第1、4、9號之竊盜案件,而自首接受裁判。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癸○○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癸○○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辛○○、戊○○、己○○、 黃福榮 、子○○、庚○○、丙○○、壬○○、曾順安、 張添增 、 張世欣 等十一人於警詢中及證人林瑞堂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等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二人,所使用之上開竊盜工具破壞剪等為金屬材質,足以為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要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誤。故核被告丁○○、癸○○二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行為,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竊盜罪(各該次犯行所犯法條詳如附表一、二所犯法條欄所示)。
㈡、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且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廢除連續犯之後,均應分論併罰之。
㈢、被告二人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行(即附表一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丁○○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主動向員警林瑞堂陳明自己與癸○○另涉犯如附表一編號第3、5、6、7及如附表二編號第2、3號之竊盜案件;被告癸○○亦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主動向員警林瑞堂陳明自己與丁○○另涉犯如附表一編號第1、4、9號之竊盜案件,業經員警林瑞堂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六四、六五頁),其二人對於上開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丁○○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並各依法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素行不佳,所犯竊盜次數及犯罪所得不低,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法治觀念淡薄,惟念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本件檢察官雖請求諭知被告丁○○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值得非難,自不可取;惟本院衡酌被告丁○○雖屢犯竊盜罪,然其本件多次竊盜案件,有多件係在未查獲贓物及員警知悉犯罪前自首供出犯行,犯後亦能坦認犯行,足見其尚具悔意,審酌其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丁○○所有,且係供被告二人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x0g2;附表:
■中縣警刑大偵五字第0950014488號(警卷㈠)■中縣警刑大偵五字第0950015571號(警卷㈡)附表一:癸○○、丁○○共同竊盜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損失財物│所犯法條│科處刑度││││││(毀損告訴否?)││(起獲贓物否?)│(自首否?)│├──┼────┼──────┼────────┼────────┼────┼────────┼────────┤│1│95年8月2│台中縣東勢鎮│未上鎖,徒手進入│辛○○│鏈鋸機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9日12時│新盛街548號│行竊。│(侵入住宅部分未│台(價值│(未起獲贓物)│陸月。│││許│││告訴)(95偵│約新台幣││癸○○處有期徒刑││││││22334號卷P30~31│9500元)││肆月(自首)。││││││、警卷㈡P26~27│││││││││)││││││││││││││││││││││││││││││││││││││││├──┼────┼──────┼────────┼────────┼────┼────────┼────────┤│2│95年9月1│台中縣后里鄉│未上鎖,徒手進入│戊○○│硬管式割│刑法第320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0日14時1│內東路6之5號│行竊。│(侵入住宅部分未│草機一臺│(未起獲贓物)│陸月。│││5分│樓梯間││告訴)(警卷㈠│(價值約││癸○○處有期徒刑││││││P15~16)│新台8000││伍月。│││││││元)││││││││││││││││││││││││││││││├──┼────┼──────┼────────┼────────┼────┼────────┼────────┤│3│95年9月1│台中縣東勢鎮│以破壞剪破壞門鎖│己○○│音響一組│刑法第321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1日中午│明正里菜園路│,進入行竊。│(毀損部分未告訴│、聲寶牌│第2、3款│玖月(自首)。│││12時許│旁產業道路工││)(警卷㈠P17~18│電視一台│(未起獲贓物)│癸○○處有期徒刑││││寮││)│(價值約││玖月。│││││││新台幣11│││││││││萬元)│││││││││││││││││││││├──┼────┼──────┼────────┼────────┼────┼────────┼────────┤│4│95年9月1│台中縣東勢鎮│未上鎖,徒手進入│黃福榮│抽水機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4日12時│石坑段工寮│行竊。│(警卷㈡P30~31)│台(價值│(未起獲贓物)│陸月。│││許││││約新台幣││癸○○處有期徒刑│││││││7000元)││肆月(自首)。│││││││││││││││││││││││││││││││││││││││││││││││││││││││││││││││││││││││││├──┼────┼──────┼────────┼────────┼────┼────────┼────────┤│5│95年9月2│苗栗縣卓蘭鎮│未上鎖,徒手進入│子○○│割草機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16日14時│新厝里新南街│行竊。│(警卷㈠P19~20│台、包裝│(未起獲贓物)│伍月(自首)。│││許│旁工寮││)│機一台││癸○○處有期徒刑│││││││(價值約││伍月。│││││││新台幣14│││││││││000元)││││││││││││││││││││││││││││││││││││││││││││││││├──┼────┼──────┼────────┼────────┼────┼────────┼────────┤│6│95年9月2│台中縣和平鄉│以破壞剪破壞門鎖│庚○○│挖洞機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3日10時│自由村 東崎路 │,進入行竊。│(毀損部分未告訴│台、背式│第2、3款│玖月(自首)。│││許│2段127之7號││)(警卷㈠P24~25│馬達噴霧│(未起獲贓物)│癸○○處有期徒刑││││工寮││)│器一台││玖月。│││││││(共價值│││││││││約新台幣│││││││││1萬6千元│││││││││)││││││││││││││││││││││││││││││││││││││││││││││││├──┼────┼──────┼────────┼────────┼────┼────────┼────────┤│7│95年9月2│台中縣和平鄉│以破壞剪破壞門鎖│丙○○│割草機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3日10時│自由 村東崎路 │,進入行竊。│(毀損部分未告訴│台(共價│第2、3款│玖月(自首)。│││許│2段127之60號││)(警卷㈠P27~28│值約新台│(未起獲贓物)│癸○○處有期徒刑││││工寮││)│幣7000元││玖月。│││││││)││││││││││││││││││(癸○○│││││││││稱偷一台│││││││││,警卷㈡│││││││││P13)││││││││││││││││││││││││││││││├──┼────┼──────┼────────┼────────┼────┼────────┼────────┤│8│95年9月│苗栗縣卓蘭鎮│以破壞剪破壞門鎖│壬○○│空氣壓縮│刑法第321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26日14時│苗豐段(產業│,進入行竊。│(毀損部分未告訴│機一台(│第2、3款│拾月。│││許│道路旁)工寮││)(警卷㈡P40~41│價值約新│(未起獲贓物)│癸○○處有期徒刑││││││)│台幣5000││捌月(自首)。│││││││元)││││││││││││││││││││││││││││││││││││││││││││││││└──┴────┴──────┴────────┴────────┴────┴────────┴────────┘附表二:丁○○單獨竊盜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損失財物│所犯法條│科處刑度││││││││(起獲贓物否?)││├──┼────┼──────┼────────┼────────┼────┼────────┼────────┤│1│95年9月1│台中縣東勢鎮│見鑰匙插在 三陽 GX│曾順安│三陽GX5-│刑法第320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9日14時│茂興里東蘭路│5-200號機車上,│(警卷㈠P22~23)│200號重│(起獲贓物三陽│陸月│││許│203號倉庫旁│即將車騎走。││型機車一│GX5-200號重型機││││││││台(價│車一台、機車鑰匙││││││││值約新台│一把)││││││││幣3萬元│││││││││)│││├──┼────┼──────┼────────┼────────┼────┼────────┼────────┤│2│95年9月2│台中縣和平鄉│以破壞剪破壞門鎖│張添增│割草機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4日15時│ 自由村東崎路 │進入行竊。│(侵入住宅及毀損│台(價值│第2、3款│玖月(自首)│││許│ 旁農舍 ││部分未告訴)(警│約新台幣│(未起獲贓物)│││││││卷㈠P31~32)│8500元)│││├──┼────┼──────┼────────┼────────┼────┼────────┼────────┤│3│95年9月2│台中縣和平鄉│以破壞剪破壞門鎖│張世欣│割草機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丁○○處有期徒刑│││5日15時│自由村東崎路│進入行竊。│(毀損部分未告訴│台(價值│第2、3款│玖月(自首)││││2段160號工寮││)(警卷㈠P33~34│約15000│(未起獲贓物)│││││││)│元)│││└──┴────┴──────┴────────┴────────┴────┴────────┴────────┘附表三:扣案物品
1.破壞剪一支。
2.剪刀一支。
3.植物剪刀一支。
4.手電筒二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