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之1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