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邱 昱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被告乙○○無期徒刑、被告甲○○有期徒刑十二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其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再訊問被告乙○○、甲○○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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