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盛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