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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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豪所犯普通竊盜、搶奪及加重竊盜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惟琪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