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旺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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