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劉奕君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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