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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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代理人 周宜隆 律師右列受判決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停止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0四號確定判決對於甲○○業務過失重傷害罪科處之有期徒刑捌月,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而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判決人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0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甲○○殺人未遂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嗣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裁定開始再審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在再審之訴確定前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經審核結果,認為原確定判決對於受判決人科處之有期徒刑八月,以停止執行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