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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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韶堃
林榮佳
一、債務人徐韶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韶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榮佳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