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許晋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萍 等間聲請返還租賃物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19日以106年度北司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
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