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4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叄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兩
造以卷附放款借據第18條,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向本院
提起本件訴訟,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丙○○、戊○○(以下合稱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前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邀同被告
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39,500元,約定自被告丙○○該
借款階段學業完成、休學或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分72期,按月攤還本息,若未依約償還本息時,除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丙○○學業完成後,未依約履行,尚積
欠原告借款139,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做何答
辯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等為證;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均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本院審酌上開
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
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被告丙○○為借用人,而被告
戊○○既就被告丙○○對於原告之借款債務與原告訂立連帶
保證契約,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
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4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應由敗訴之被告2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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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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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利息│違約金│
│號│結欠金額├────────┬────┼────────┬─────┤
│││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
├─┼────┼────────┼────┼────────┼─────┤
│1│26,500元│自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6個月│
│││清償日止│1.6│清償日止│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
│2│22,600元│同上│同上│同上│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
│3│22,600元│同上│同上│同上│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
│4│22,600元│同上│同上│同上│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
│5│22,600元│同上│同上│同上│20計付違約│
├─┼────┼────────┼────┼────────┤金。│
│6│22,600元│同上│同上│同上││
├─┴────┴────────┴────┴────────┴─────┤
│合計13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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