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 陳佳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長孝 、 葉真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