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 陳淑珠
陳振成 被上訴人豐泰開發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801元【上訴人應拆除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之部分建物(座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9.77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3萬1300元/平方公尺=61萬8,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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