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告 黃山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周金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路○○○巷○○號13樓之13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供參。
三、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有2種版本(如附件,請影印摺頁),究以何者為正確?
四、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部分,法院無從瞭解原告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被告亦無從行使訴訟防禦權。)
五、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