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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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