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乙○○間間租佃爭議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應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B法官鄭政宗~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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