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葉詩勻葉智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下稱系爭證券),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所有權人為葉智賢已於108年7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聲請人、 葉思齊葉思安 ,已就所繼承之財產辦理遺產分割,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葉智賢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9月11日刊於法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1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5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