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奕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奕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奕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