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吉忠受刑人即被告鄭益青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吉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含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鄭吉忠因被告鄭益青犯詐欺等案件,經依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108年刑保字第20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具保人依本院之指定,繳納現金2萬元作為保證金,本院並對被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市區○○里○○00○0號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涉案件經判刑確定,聲請人遂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被告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亦均未有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8年3月4日南院武刑冬108訴213字第1080008504號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拘提照片等資料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