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依璘 被告 吳煜偉
彭國展
黃國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