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陳盈臻 被告 吳力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與檢察官前案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重複起訴,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7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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