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7號抗告人即原告 蔡進財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松興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2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期間內具狀答辯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抗告。
二、至抗告人「申聲答辯」狀所載:本件係訴請違約金50萬元,而非300萬元之事由,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9號裁定核定確定,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