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明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順明因於民國95年6月4日犯竊盜罪,於95年6月23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與他案接續執行,於98年5月26日假釋,嗣經撤銷假釋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普通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