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章家豪 被告 丁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合併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之每股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見本院卷第16頁),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4萬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894萬元、第2項800萬元,以894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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